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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工作輔導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辦法補助業務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已取得按摩技術士證,並經營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二、經營視覺功能障礙者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之法人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