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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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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EN
第 4 條
當地主管機關得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提供前條之必要資料。
勞工退休準備金資料提供金融機構處理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EN
第 3 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七項所稱必要資料,指下列資料:
一、事業單位勞工保險投保人數。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以下簡稱勞退舊制)之勞工人數。
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以下簡稱勞退新制)之勞工人數。
四、預估六個月工資數額。
五、預估適用勞退舊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
六、預估適用勞退新、舊制勞工之資遣費數額。
七、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提撥狀況及餘額。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