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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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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EN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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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第六條至前條以外之下列哺乳綱動物,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兔形目動物:如附件七之一。
二、靈長目動物:如附件七之二。
三、有袋動物:如附件七之三。
四、大貓熊:如附件之七之四。
五、刺蝟:如附件七之五。
六、狐 :如附件七之六。
七、其他哺乳動物:如附件七之七。
輸入應施檢疫物檢疫準則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
EN
第 6 條
輸入哺乳綱奇蹄目馬科動物,應符合馬輸入檢疫條件,如附件三,始得辦理輸入。
第 7 條
輸入下列哺乳綱偶蹄目動物,應符合其檢疫條件,始得辦理輸入:
一、牛:如附件四之一。
二、豬:如附件四之二。
三、羊:如附件四之三。
四、鹿:如附件四之四。
五、自澳大利亞輸入駱駝科動物,如附件四之五。
輸入來自澳大利亞牛,應符合自澳大利亞輸入牛檢疫條件,如附件五,始得辦理輸入,不受前項第一款規定之限制。
第 8 條
輸入哺乳綱之犬、貓,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先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核發輸入檢疫同意文件,並符合犬貓輸入檢疫條件,如附件六,始得辦理輸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