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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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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9 條
檢驗機構檢驗指定動物傳染病疑似檢體前,應確認檢體之採檢符合第三條規定。
檢驗機構檢驗指定動物傳染病疑似檢體之檢驗方法,應符合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公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方法。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 )
EN
第 8 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動物生體檢查之各種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22 日 )
第 3 條
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體採樣之採檢項目、採檢時間及送驗方式如下:
一、採檢項目:疑患、罹患或可能感染指定動物傳染病動物之組織、器官、體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他可能具傳播指定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
二、採檢時間:依指定動物傳染病發生病程及處置前後需採檢時期為之。
三、送驗方式:依指定動物傳染病病原體特性及相關文獻資料,以適合保存樣態之包裝及溫度運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