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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指定動物傳染病檢體採樣之採檢項目、採檢時間及送驗方式如下:
一、採檢項目:疑患、罹患或可能感染指定動物傳染病動物之組織、器官、體液、分泌物、排泄物及其他可能具傳播指定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
二、採檢時間:依指定動物傳染病發生病程及處置前後需採檢時期為之。
三、送驗方式:依指定動物傳染病病原體特性及相關文獻資料,以適合保存樣態之包裝及溫度運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