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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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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EN
第 3 條
出境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依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或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申請檢疫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護照、機船票及相關文件申請檢疫。
植物防疫檢疫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20 條
輸出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國要求提出檢疫證明者,輸出人得申請植物檢疫機關檢疫。檢疫機關實施檢疫後,應發給證明。
前項檢疫,應在植物檢疫機關內實施。但檢疫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在該植物或植物產品所在地實施。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
EN
第 36 條
輸出檢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輸出人或其代理人申請檢疫,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檢疫合格並核發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後,始得輸出:
一、第五條第二項公告註明應於輸出前,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輸出檢疫之應施檢疫物。
二、前款以外之物品,經輸入國主管機關要求檢附我國之動物檢疫證明書。
無前項各款所定情形而申請輸出檢疫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不予受理。
第一項證明書經我國與輸入國雙方議定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