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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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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檢舉走私進口動植物及其產品獎勵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動物及其產品,係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條、第五條規定之動物及其產品。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
EN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動物,係指牛、水牛、馬、騾、驢、駱駝、綿羊、山羊、兔、豬、犬、貓、雞、火雞、鴨、鵝、鰻、蝦、吳郭魚、虱目魚、鮭、鱒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檢疫物,指前條所稱動物及其血緣相近或對動物傳染病有感受性之其他動物,並包括其屍體、骨、肉、內臟、脂肪、血液、皮、毛、羽、角、蹄、腱、生乳、血粉、卵、精液、胚及其他可能傳播動物傳染病病原體之物品。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前項檢疫物之品目,公告為應實施檢疫之檢疫物(以下簡稱應施檢疫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