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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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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計畫書之應記載內容如下:
一、申請之目的、依據。
二、申請相關土地座落地點。
三、影響農田水利設施管理維護者,其應變措施。
四、涉及工程者,其工程設計圖說。
五、涉及搭排者,其排放水量、水質檢測報告及切結書。
六、現場照片。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
第 10 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其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但政府機關、公有公用事業機構及公法人,不在此限。
二、計畫書。
三、土地使用同意證明文件。申請土地屬申請人所有或由主管機關管理者,得免附。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