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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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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相關職務,指第二條第一項各款人員類別中,除輔佐人員外,為同一類別人員或得調派類別人員之職稱職務。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
灌溉管理組織組室主管應考量其領導能力,並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
一、曾任農田水利會管理師、工程師、秘書、專員相關職務三年以上或副工程師、副管理師、副專員相關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組室主管最低起支薪級。
二、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管理師、工程師、專員相關職務三年以上或副工程師、副管理師、副專員相關職務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組室主管最低起支薪級。
灌溉管理組織管理師、工程師、專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
一、曾任農田水利會副管理師、副工程師或副專員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管理師、工程師、專員最低起支薪級。
二、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副管理師、副工程師或副專員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管理師、工程師、專員最低起支薪級。
灌溉管理組織副工程師、副管理師、副專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
一、曾任農田水利會二等助理管理師、二等助理工程師或二等組員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副管理師、副工程師、副專員最低起支薪級。
二、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二等助理管理師、二等助理工程師或二等組員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副管理師、副工程師、副專員最低起支薪級。
灌溉管理組織二等助理管理師、二等助理工程師、二等組員,應經三等晉升二等訓練合格,並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
一、曾任農田水利會三等最高級相關職務敘本薪最高薪級滿二年,其考績均列甲等或滿三年,其考績一年以上列甲等,其餘列乙等。
二、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三等最高級相關職務敘本薪最高薪級滿二年,其考績均列甲等或滿三年,其考績一年以上列甲等,其餘列乙等。
三、於本辦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任用之在職三等職員,於本辦法施行後二年內,領有相關類科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並實際從事農田水利會或灌溉管理組織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灌溉管理組織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組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
一、曾任農田水利會管理員、工程員、辦事員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組員最低起支薪級。
二、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管理員、工程員、辦事員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三等助理管理師、三等助理工程師、三等組員最低起支薪級。
灌溉管理組織管理員、工程員、辦事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
一、經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人員考試及格。
二、經第十六條甄試及格。
三、曾任農田水利會三等十級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修正生效前,由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改制,而設置之灌溉管理組織(以下簡稱直轄市管理處),其工程員、管理員、辦事員,除得就具有第二項各款之一資格者進用外,並得就曾任直轄市主管機關主管之農田水利會助理員或現任、曾任直轄市管理處助理員職務合計六年以上,具第十六條所定甄試資格,且其考績三年以上列為甲等,其餘列為乙等者進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