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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灌溉管理組織管理師、工程師、專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
一、曾任農田水利會副管理師、副工程師或副專員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管理師、工程師、專員最低起支薪級。
二、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副管理師、副工程師或副專員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管理師、工程師、專員最低起支薪級。
灌溉管理組織副工程師、副管理師、副專員,應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
一、曾任農田水利會二等助理管理師、二等助理工程師或二等組員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副管理師、副工程師、副專員最低起支薪級。
二、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二等助理管理師、二等助理工程師或二等組員以上相關職務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且符合副管理師、副工程師、副專員最低起支薪級。
灌溉管理組織二等助理管理師、二等助理工程師、二等組員,應經三等晉升二等訓練合格,並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進用之:
一、曾任農田水利會三等最高級相關職務敘本薪最高薪級滿二年,其考績均列甲等或滿三年,其考績一年以上列甲等,其餘列乙等。
二、曾任或現任灌溉管理組織三等最高級相關職務敘本薪最高薪級滿二年,其考績均列甲等或滿三年,其考績一年以上列甲等,其餘列乙等。
三、於本辦法施行前,原農田水利會任用之在職三等職員,於本辦法施行後二年內,領有相關類科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證書,並實際從事農田水利會或灌溉管理組織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成績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