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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徵購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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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徵購辦法
EN
第 4 條
依第二條規定辦理徵購時,由管理局邀集徵購標的之所有權人協議購買。協議不成時,依管理局評定之價格徵購。
農業科技園區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徵購辦法
(民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
EN
第 2 條
農業科技園區內之私有廠房及相關研究生產設施,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情形之一者,農業科技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得向其所有權人徵購該私有廠房或相關研究生產設施(以下簡稱徵購標的),並通知他項權利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