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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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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第 26 條
園區事業以保稅貨品售予或輸往其他園區之園區事業再加工出口,或進儲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者,視同出口及進口,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前項視同出口及進口貨品發生退貨時,準用前條規定辦理。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
EN
第 25 條
視同外銷貨品發生退貨情事時,應於進廠後三個月內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退貨申請書並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原已核發視同出口證明文件者,應收回註銷,已辦理沖退或減免稅捐者,應繳回已沖退稅款並通知所屬稅捐稽徵機關,始可退貨出區。
前項退貨案件於進廠三個月後發生者,應按一般進口程序辦理通關手續,並依法課稅。
前條視同出口及進口貨品發生退貨情事時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退貨申請書並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