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園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視同外銷貨品發生退貨情事時,應於進廠後三個月內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退貨申請書並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原已核發視同出口證明文件者,應收回註銷,已辦理沖退或減免稅捐者,應繳回已沖退稅款並通知所屬稅捐稽徵機關,始可退貨出區。
前項退貨案件於進廠三個月後發生者,應按一般進口程序辦理通關手續,並依法課稅。
前條視同出口及進口貨品發生退貨情事時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退貨申請書並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