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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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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第 15 條
現任漁會總幹事於該屆次中途接任,年度考核次數未達二次者,不適用第十三條及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民國 105 年 07 月 13 日 )
第 13 條
現任漁會總幹事依前條辦理屆次考核成績達九十分以上,且其品德操守無不良紀錄之績優者,申請登記為原漁會總幹事候聘人,主管機關應予優先評定為合格人員,除其他候聘人依第十六條評定總分達九十分以上者外,不再遴選其他人員。
第 14 條
現任漁會總幹事之屆次考核成績未達七十分或依主管機關辦理漁會年度考核成績最近二年均未達七十分者,申請登記為次屆漁會總幹事候聘人,應不予評定為合格人員。
現任漁會總幹事登記為總幹事候聘人者,如於下屆任期不足一年即將屆齡退休,應不予遴選。
前項任期之認定,以計算至該現任總幹事退休生效日期為止。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