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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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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相關支出。
二、聯合門診中心相關醫療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前條第四款之收入,應專供前項第二款用途之用。
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2 年 03 月 11 日 )
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等相關收入。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之收入。
三、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之收入。
四、聯合門診中心醫療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