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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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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EN
第 7 條
徵用前條第一項規定以外財物之補償基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依政府機關訂定之費率加計二成補償。
二、依相關公會提供徵用機關所定期間之市場行情加計二成補償。
三、由徵用機關與各被徵用人協議定之。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6 條
徵用土地、建築物之補償費,應參照徵用當時同一區域鄰近房地之租金加計二成計算。
前項財物之徵用期間未滿十五日者;其補償費以十五日計算,逾十五日未達三十日者,其補償費以三十日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