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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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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22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管制藥品之銷燬者,應備具申請書;銷燬後,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出具銷燬證明,並副知食品藥物署。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26 條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銷燬管制藥品,應申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會同該衛生主管機關為之。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調劑、使用後之殘餘管制藥品,應由其管制藥品管理人會同有關人員銷燬,並製作紀錄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