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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力所設置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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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聽力所設置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聽力師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聽力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16 條
聽力所之開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
營利法人不得申請設立聽力所。
聽力所之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