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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30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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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客船管理規則 EN
客船設置較前二條規定為小之固定床位供兒童專用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床位上應特別標明兒童專用字樣。
二、其內緣長度及寬度,供未滿三歲兒童專用者,不得少於一百公分及五十公分;供未滿十二歲兒童專用者,不得少於一百一十公分及五十公分。
客船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 EN
房艙內床位應固定,其配置與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床位不應超過兩層。
二、兩床位不得並排緊靠,其間應至少隔有七十五公分之通道。
三、雙層床之下層床頂面,距地面之距離不得少於三十公分;上層床頂面與下層床頂面之距離,或上層床頂面以上之空間,均不應少於七十六公分。
四、各床位至少有一側應面向通至出入口之通道。
五、床位內緣之長度及寬度,國際客船不得少於一百八十二公分及六十公分,國內客船不得少於一百八十公分及五十六公分。
統艙內固定床位或活動床位,其配置與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床位不得超過三層。
二、兩床位並排緊靠時,其間應加設高至少四十五公分之隔板;使用任一床位時,不須跨越另一床位。
三、雙層床之下層床頂面,距地面之距離不得少於三十公分;上層床頂面距下層床頂面之距離,或上層床頂面以上之空間,均不應少於七十六公分。
四、三層床之下層床頂面,距地面之距離不得少於三十公分;各層床面與頂面間之距離,或上層床頂面以上之空間,均不應少於六十六公分。
五、床位內緣之長度,不得少於一百八十公分,寬度不得少於五十三公分。
六、活動床位,應於統艙內設置座承,使用時應加裝螺栓或其他固著方式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