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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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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EN
第 18 條
第二類電信事業之資費,由經營者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辦理。
用戶有拒絕或遲延給付資費之情事,經營者應定相當期限催告用戶給付積欠之資費,並應告知用戶未於所定期限內給付積欠之資費時,將依服務契約之約定停止提供服務之情事。
在前項催告期限屆滿前,經營者無正當理由不得停止提供通信服務。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04 月 13 日 )
EN
第 26 條
經營者設置之電信設備,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技術規範。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改善或限制其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