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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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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第 14 條
交通部鐵道局得隨時派員監督受委託者執行各項檢定作業之情形、調閱前條規定之文件,與檢查檢定作業之場所及設備。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
第 13 條
受委託者應妥善保存受檢者資料、各項檢定結果及檢定作業之一切相關文件。
前項文件應於檢定完成後一年內檢送交通部鐵道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