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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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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第 4 條
前條申請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檢附授權書及代理人證明文件;以代理為業之營利事業,得檢具授權書向檢驗機關登記備查,並憑其登記代理廠商辦理各項手續。
外銷水產品特約檢驗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 )
第 3 條
加工廠或漁船經營業者(以下簡稱廠商)應於產品出口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標準局指定文件,依申請作業規定向標準局或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