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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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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EN
第 7 條
電子簽證申請案件經貿易署電腦記錄後,視為已送達貿易署。
申請人連結貿易署網站申辦者,得經由網路查詢其申請案件之處理狀況;透過簽審通關服務窗口申辦者,如需經由網路查詢處理狀況,應依第五條規定向貿易署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
輸出入貨品電子簽證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
EN
第 5 條
申請人於貿易署網站申辦前,除使用經濟部簽發之工商憑證者外,應先連結貿易署網站,向貿易署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
前項申請人非屬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或不具出進口廠商資格者,均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