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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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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EN
第 15 條
異議逾前條期限不為審定者,異議人得逕依訴願法規定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貿易署對異議案件雖逾前條期限而為審定者,其審定仍屬有效。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14 條
貿易署自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應於二十日內由審委會審定之,並應於七日內將審定結果通知異議人。
前項審定期間之計算,其異議書須待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