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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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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商業登記法施行細則
EN
第 2 條
本法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定家庭農、林、漁、牧業、手工業,以自任
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商業登記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
EN
第 5 條
下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攤販。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民宿經營者。
五、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小規模商業,以自任操作或雖僱用員工而仍以自己操作為主者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