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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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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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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EN
第 19 條
移入違規舍被告因借提或移押於其他看守所時,移出看守所應將第十五條第一項之書面紀錄移交移入看守所;移入看守所應予接續執行尚未執行日數。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
EN
第 15 條
被告移入違規舍時,看守所人員應告知執行期間,並於執行期間按日填寫被告移入違規舍觀察紀錄表。
看守所得依管理需要分配舍房,並作成書面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