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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看守所對被告施以懲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被告移入違規舍時,看守所人員應告知執行期間,並於執行期間按日填寫被告移入違規舍觀察紀錄表。
看守所得依管理需要分配舍房,並作成書面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