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2 00:2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EN
第 11 條
機關應每月檢討前條專戶所孳生利息之運用方式及收支情形,並邀請收容人代表參加,作成紀錄於各場舍公開,使收容人知悉。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
EN
第 10 條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及羈押法第六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機關金錢管理專戶所孳生之利息,得統籌運用於增進收容人生活福利事項如下:
一、飲食給養。
二、生活設施改善。
三、疾病醫療改善。
四、貧困救助。
五、教化輔導。
六、死亡慰問。
七、攜帶或在機關生產子女生活補助。
八、其他關於收容人福利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