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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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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EN
第 3 條
主管機關應對所主管之財團法人辨識屬於 FATF 所定財團法人之範圍,並採取合宜措施,辨識及評估其洗錢及資恐風險。
主管機關應對前條特定財團法人適用本辦法所定措施。
第一項辨識及評估風險,主管機關得以問卷、訪談或其他適當方式進行,並應定期更新之。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
EN
第 2 條
本法所稱設立目的或執行業務易為洗錢或資恐活動利用之財團法人,指符合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以下簡稱FATF)所定,具有募集或分配資金行為,且從事慈善、文化、教育、社交、友愛,或為其他型態之公益目的者,經主管機關進行洗錢與資恐風險辨識及評估程序後,列為特定高風險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特定財團法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