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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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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廢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EN
第 2 條
(刪除)
1.
裁判字號:
廢
52 年台非字第 11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12 月 12 日
要旨:
票據法之罰金本刑,並未經核定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 提高標準條例提高其倍數,則其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自亦不應予以提高 ,原判決竟維持第一審依該條例第二條提高至九元折算一日之判決,而不 加糾正,均屬於法有違。
2.
裁判字號:
廢
52 年台上字第 9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電業法罰金本刑,未經主管院核定提高其倍數,則附隨之易服勞役折算之 標準,亦即不能提高,原判決關於折算標準,竟依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 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加倍辦理,其法律見解不無誤 會。
3.
裁判字號:
廢
51 年台上字第 19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1 年 10 月 31 日
要旨:
犯罪在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施行前,而裁 判在施行後,固應以該條例為裁判時之法律,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辦 理,但其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仍應依照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原 折算標準辦理,原判決關於易服勞役之折算,竟依該條例加倍為六元折算 一日之計算,其適用法律,顯有錯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