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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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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第 7 條
第五條第二款及前條第二款人員,以曾任司法官或曾任專科以上學校教授法律主要科目二年以上者為限。
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審查成績規則
(民國 37 年 07 月 17 日 )
第 5 條
司法院之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司法院院長指派最高法院院長或司法院秘書長兼充之,委員六人至八人,由司法院院長指派左列人員兼充之。
一、最高法院庭長推事。
二、司法院參事。
三、司法院及所屬其他職員曾任簡任推事者。
第 6 條
司法行政部之軍法人員成績審查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司法行政部部長指派政務次長或常務次長兼充之,委員六人至八人,由司法行政部部長指派左列人員兼充之。
一、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檢察官。
二、司法行政部參事司長。
三、司法行政部所屬簡任推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