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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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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本法第十二條藝術才能班學生之入學鑑定,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公開辦理之。
藝術教育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第 12 條
藝術類科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小學部及國民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學生之入學採鑑定方式,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家長申請登記,不受學區之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