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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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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藝術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其他有關文教機構及社會團體,指以文教為目的,依法令設立之機構、立案之團體或向法院登記之法人。
藝術教育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
EN
第 4 條
藝術教育之實施分為:
一、學校專業藝術教育。
二、學校一般藝術教育。
三、社會藝術教育。
前項教育依其性質,由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其他有關文教機構及社會團體實施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