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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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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讀者使用圖書資訊特殊版本徵集轉製提供及技術規範辦法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指定為身心障礙者服務之專責圖書館(以下簡稱專責圖書館),應建立圖書資源整合服務平臺,提供特殊讀者查詢及推薦需用之圖書資訊特殊版本。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30-1 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視覺功能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考量資源共享及廣泛利用現代化數位科技,由其指定之圖書館專責規劃、整合及典藏,以可接觸之數位格式提供圖書資源,以利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運用。
前項受指定之圖書館,對於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前項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提出需求之圖書資源,應優先提供。
第一項規劃、整合與典藏之內容、利用方式及所需費用補助等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