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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1 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視覺功能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障礙者或其他感知著作有困難之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考量資源共享及廣泛利用現代化數位科技,由其指定之圖書館專責規劃、整合及典藏,以可接觸之數位格式提供圖書資源,以利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之運用。
前項受指定之圖書館,對於視覺功能障礙者及前項其他特定身心障礙者提出需求之圖書資源,應優先提供。
第一項規劃、整合與典藏之內容、利用方式及所需費用補助等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