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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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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終身學習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建立各級各類回流教育制度,應研擬各
類學習方案,並鼓勵所屬學校提供學習機會,開辦各類推廣教育班次及在
職專班、在職班,招收在職人士重回學校學習。
終身學習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12 條
終身學習機構得就個人參加非正規教育之學習過程及成果,建立學習成就紀錄,作為學習成就認證之參考,並提供與各級學校正規教育相聯結之管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