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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學習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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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終身學習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規定設置或委託辦理社區大學,
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終身學習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9 條
本法修正施行後,文化機構及其人員,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準用其他法規有關社會教育機構及其人員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