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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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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離島建設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
EN
第 17 條
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補助辦法,由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教育文化應予保障,對該地區人才之培養,應由教育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保送辦法,以扶助並促其發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