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5 06: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國立新竹生活美學館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第 3 條
前條收費基準,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
討一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