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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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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第 2 條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其中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督導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業務之副首長及體育署署長為當然董事,其餘董事,由本部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前項董事,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得由設有體育運動相關學系之公立大學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以學者、專家身分兼任。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6 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與運動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
四、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