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與運動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
四、對國家體育運動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第二款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應至少一人具原住民身分;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