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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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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EN
第 23 條
得標人未於公告所定期限內繳足價金,或其採分期給付價金而未繳足第一期應繳金額者,其得標無效。
投標之得標人發生前項情形時,公正第三人應對於本次所出價格高於底價之所有投標人,洽詢其於七日內,回復是否仍願按原出價價格承買,而以願按原出價價格承買之最高者得標,並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
EN
第 21 條
以投標方式之拍賣,於投標結束後應立即由執行拍賣人員當眾開標,並朗讀之。
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