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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以投標方式之拍賣,於投標結束後應立即由執行拍賣人員當眾開標,並朗讀之。
投標人願出之最高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定其得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