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1 22:3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EN
第 8 條
連線轉接服務業不得兼營報關業務,其申請、訂約及登記,準用前條第二款之規定。
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
EN
第 7 條
連線業者申請連線申報,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以電腦連線方式辦理者:應先於單一窗口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經核准後開始連線申報等作業。
二、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辦理者:應先向經營通關網路之事業提出申請,經訂立契約後轉送連線之地區海關登記,並於單一窗口以憑證提出註冊申請,經核准後開始連線申報等作業。但申請者如屬報關業者,在訂立契約前應先向該地區海關報備,並取得電子郵箱號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