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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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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七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第 27-1 條
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之住宅自用生活所需水電,得予優待;其申請資格、範圍、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