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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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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EN
第 4 條
退除役官兵申請前條就學補助、生活津貼或獎勵者,應填具申請表一份,檢附正式學籍有關資料證件;其申請學雜費補助且為有職業者,並應檢附在職相關證明,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申請核發之。
未依前項規定檢齊文件,其能補正者,輔導會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0 年 03 月 10 日 )
EN
第 3 條
本辦法所定就學補助、生活津貼及獎勵,其項目如下:
一、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專科、大學(含日間部、進修部及進修學院)、研究所學雜費補助。
二、符合教育部所定辦理國外學歷採認相關規定之國外研究所學雜費補助。
三、具有中低(低)收入戶資格者,就學期間之生活津貼。
四、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專科、大學,學期平均成績八十分以上,且所修該學位學科全部及格,成績優異獎勵。
五、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研究所,學期平均成績九十分以上,且所修該學位學科全部及格,成績優異獎勵。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