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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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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第 5 條
退除役官兵之輔導就業,由輔導會創設附屬事業機構,或分別推介至各機關(構)、行政法人、事業、團體及學校予以安置;其資格、優先順序、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協助退除役官兵就業輔導工作,辦理績效優良者,輔導會得予以獎勵;其申請資格、項目、金額、期間、審核與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