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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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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11 條
本條例第二十四條所定列有管制或限制規定之各種事業或營業執照,及第二十五條所定各公營生產機構之代銷品,得由各主管機關、生產機構通知輔導會統一辦理,詳細辦法另訂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第 24 條
(刪除)
第 25 條
各公營生產機構之代銷品,在同等條件下,退除役官兵得優先承銷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