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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4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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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指不得擅自在護照封面及內頁為影響護照原狀之行為。
護照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持照人應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護照;不得變造護照、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冒名使用而將護照交付他人。
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