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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持照人應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護照;不得變造護照、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冒名使用而將護照交付他人。
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